幻灯二

托育机构应当建立(儿童爱护设施公约爱悦堡托育中心安全标准1000条之《安全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0-3岁婴幼儿正处于大脑和身体发育的关键时期,所以托育机构的设立环境将对其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因此,托育机构的选址要充分考虑到婴幼儿身心健康发展需求,并将此作为首要前提。

经营者应依据托育机构设立类型合理选址,除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设计规范及安全卫生的要求外,还应把周边自然环境、人口密度、消费水平、育儿观念、发展趋势、服务范围以及交通便利性等因素考虑在内,发挥良好的社会效益。

一、周边环境要求

经营者在设立托育机构前应进行科学选址,选择地质条件好、房屋安全、环境适宜、空气流通、日照充足、交通便利、场地平整、排水通畅、基础设施完善、卫生环保的宜建地带。以下是选址时对周边环境的重点要求。

(一)安全的周边环境

对于0-3岁的婴幼儿来说,生命安全尤为重要,托育机构的选址必须把所有事关安全的因素放在首位,杜绝或避免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提高对环境中危险因素的敏感性和甄别能力。综合考量周边环境时首先要注意远离交通主干道、高速公路,以及可能发生洪水等地质灾害的危险地带。场所地下不应有燃气管、输油管等穿过。不应将机构设立在建筑的三层以上空间内,也不应设立在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空间内。总之,托育机构的选址应避免尾气污染、自然照明不足、交通事故、地质灾害、高空坠物、火灾等方面的潜在危险给婴幼儿健康成长带来伤害。

托育机构户外活动场地的安全也要重视,比如:场地应平整,无碎石、坑凹、尖锐物,并有软质保护的活动地面;路面要防滑,排水通畅;花坛、扶手、水泥边缘等不带棱角且光滑圆润等。教职工车辆、机构后勤车辆和其他外来车辆不得进入室内外儿童活动场地,必须定点停放、安全管理。

(二)安静的周边环境

托育机构选址还需要重点考量周边环境中噪音、空气质量等因素。环境中,无论是较差的空气质量还是喧嚣杂乱的声响都有可能影响婴幼儿的情绪和身体发育,甚至带来危害,因此托育机构不应设立在杂乱喧闹、人流量大、噪声不断的地方,要远离娱乐场所、集市、工厂等不利于婴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的环境。

(三)无污染的环境

托育机构选址时,应有意识地考察周边1-2公里范围,注意远离医院、垃圾站、加油站、高压变电器等污染源,因这些地方潜在的污染、辐射及不良气味等都有可能对婴幼儿的身心发展造成严重影响。

(四)便利的周边环境

托育机构选址还需要重点考量周边环境的交通便利性,比如:托育机构周边道路应通畅,附近有方便的停车环境,距离服务对象工作或住所较近等,这些会更方便为婴幼儿及其家庭服务。

(五)适宜的户外活动环境

适宜的户外活动环境可让婴幼儿得到充分的身体运动,自然条件下的活动可以最优地促进婴幼儿的身体健康和动作发展,也可让婴幼儿在自由的户外活动中获得更多学习探索的机会和愉悦的情绪。

托育机构选址时,如有条件,应充分考虑该场所或附近是否有良好、适宜的户外活动场地,比如:改造后可实现有安全的隔离围栏、软质地和硬质地等;绿地面积充足,保证夏季有遮阴的场地;可以设置大型户外游乐设施,如滑梯、小木屋、平衡桥、沙水池等;有条件的机构,还可以开辟种植园地和饲养角。此外,还需注意户外场地是否有充足的日照,能否为婴幼儿的活动提供良好的光线条件。

二、房屋建筑的要求

托育机构的房屋建筑应满足安全实用、经济美观的要求,并依据各类规范、标准建设。托育机构的规划、建设(含改扩建)包括建筑布局、建筑面积、内部设施结构、功能、材料、防火、各室及区域的设计、层高、走廊、楼地面、内外墙、门窗、楼梯等,可以参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中有关托儿所的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若机构是新建,在建设之初就需要对新建房屋等做好细致的规划设计。若机构是改扩建,就需要重视并了解原房屋结构是否安全、是否可用于托育服务,因为这不仅关系到婴幼儿的人身安全,也关系到托育机构是否可以依据自身需求加以合理安全的改造,以提供适宜有效的服务。对于房龄超过20年的房屋建筑,须通过房屋结构安全检测后,才可用于提供托育服务。

(一)平面布局合理

应有的生活用房原则上设在地面2层及以下,不得设置在地下。建筑总面积(含室内、室外)与入托婴幼儿比例合理,达到5㎡/人以上。

(二)灵活的房屋分类

托育机构的房屋可分为婴幼儿生活活动用房、服务管理用房、供应用房三类。

通常,托育机构的房屋建筑设计仍采取将若干个婴幼儿生活单元进行组合设计的方式,以确保各班生活的相对独立性。生活单元的特点是每班有独立使用的生活活动用房及家具设备,强调各班自成体系。

这三类用房具体包括:

生活活动用房:活动室、盥洗室、卫生间、睡眠室、储藏室、阅览室等。

服务管理用房:门卫室、保健室、健康观察隔离室、母婴室、办公室、资源室等。

供应用房:厨房或者配餐室、开水间等。

三、安全防范措施

对于服务0-3岁婴幼儿的托育机构来说,“安全无小事”。托育机构的首要工作是保障婴幼儿的生命安全。这个时期的婴幼儿既没有安全防范的意识,也缺乏自我保护和独立逃生的技能,因此需要成人提前预判可能危及婴幼儿人身安全的各种因素以防微杜渐,提供保障婴幼儿安全的托育机构服务。

一、安全防护设计

托育机构要规范、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可参照目前国家已有的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进行建筑装修设计,消防设计可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国家标准,技防、物防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当地公安部门有关托育机构安全的规定。

(一)户外场地安全防护设计

托育机构的户外场地周围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栏隔离措施,围栏高度不得低于1.2米,防止婴幼儿走失、失足坠落等风险。独立建筑的托育机构,如托儿所、亲子园等,要重视围墙的设计,通常高度不得低于2米,围墙上方可设有红外感应报警电子围栏,以防外来人员攀爬。户外场地应计平整,使用草地或人工草坪覆盖地面,没有尖锐突出物和危险设备等安全隐患。监控应覆盖整个户外活动场地及出入口。

(二)室内安全防护设计

托育机构还要重视内部楼道、窗台、平台、露台等位置的安全防护设计,通过防护设计消除安全隐患:二楼活动教室的窗沿必须距地面1.2米以上,否则窗台应加装护栏至1.2米以上;楼道内除成人楼梯扶手外都应符合婴幼儿高度,楼道至少有一侧设置儿童扶手且离地高度不超过0.6米;防护栏杆的高度必须在1.2米以上,为了安全起见,护栏应采用不易攀登的垂直线饰,净空距离不应大于0.11米,以防止婴幼儿穿过或攀爬;如果楼房有二三层,楼道内还应设计具有一定承重力且有韧性的编织防坠网,防止上方物品的坠落;建筑内的墙角、台阶等位置都应做圆角处理,或用木制墙裙、软包、台阶条等进行防护处理;所有活动室的门都要有防夹手装置或做相关处理。疏散通道严禁使用旋转门、弹簧门或推拉门;地面设有保护层(地垫等);墙面设不低于90厘米保护层;电插座等存在安全隐患的东西设置高度尽量不低于1.2米或者设有保护装置;中心的家具等用品具无尖角等安全隐患或者防护条等进行软包。

(三)规范细致的安保措施

托育机构尤其要重视并落实安保措施,有效防范可能出现的危害师生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全日制托育机构的安保措施应符合《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或0-3岁托育机构安全防范工作的相关要求,其他性质的托育机构也应参照执行。

独立设置的托育机构应设有大门和门卫室,对外有良好的视野。大门及公共区域要有监控全覆盖,实现无死角监控,大门外还应安装防冲撞的设施,并设有疏散通道。门卫室或管理者办公室应当安装“一键报警装置”,且与区域公安报警中心联网。门卫室应为安保执勤人员配备防暴头盔、防护盾牌、防刺背心、防割手套、橡胶警棍、安全钢叉、自卫喷雾剂等相关防卫器械,防范无关或陌生人员进入机构内。

(四)规范有效的消防措施

托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消防设施、配备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更新,确保完好有效,做到防患于未然。托育机构除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等国家标准,还要满足下列条件:有独立设置的安全出口,墙面悬挂各楼层的平面逃生路线图,地面粘贴逃生线路标志等,且标志醒目;房屋内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装置;房屋内建筑装修材料均要为耐火材料,且须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等。同时,要按规定设置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装置。(配有灭火器(在有效期内)、配有消防安全电子报警器)。

总之,托育机构的管理者应有敏锐的觉察力,时刻能发现机构内可能出现的不安全因素或隐患,及时加以整改和调整,以全面保障婴幼儿和教职工的生命安全。完善的硬件设施和防范措,是婴幼儿在托育机构幸福愉快生活的重要保障,也是对婴幼儿实施个别化教养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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