幻灯二

护国利剑好看吗(爱护儿童【“利剑护蕾”】防范篇:爱护孩子,始从教育)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是一个沉重而又不能回避的话题。在该类犯罪案件中,经常会出现这些人的身影:诸如长者、亲戚、同学、朋友等。显然,未成年人一般对这类人欠缺防备心,以至于让某些披着羊皮的狼有可乘之机。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公安机关始终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保持“零容忍”!然打击只是震慑犯罪维护正义的手段,而预防才是守护权益确保安全的根本。为配合全县公安机关打击防范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利剑护蕾”专项行动,本公众号特推出系列防范知识,希望引起广大家长、老师和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性侵。

案例(来源于网络)

原本没多大关联的4名小学生,却因一名七旬老汉成为共同受害者。

2016年至2018年三年间,韦某某为满足个人变态私欲,先后8次猥亵小怡、小茵、小琴和小圆(均为化名)4名女学生。诱骗手法如出一辙,与这几名女童父母或爷爷认识的韦某某,专门寻找单独出行的她们下手,或潜伏在她们上学的路上,或埋伏在她们喜欢玩耍的地方附近,通过给受害学生零钱,哄骗其顺从。如果受害人不愿意接受零钱或反抗时,韦某某则大声恐吓受害者,屡屡得逞。直至某天,韦某某再次作案时被一路人发现,韦某某才被抓获被判刑。

警方提示

案例中的幼童,相对缺乏性知识,也不善于表述自身遭遇,以至于身体被侵害时,都没有告诉身边人。家庭是预防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第一道防线,家长作为监护人必须加强对孩子的监护,确保孩子的日常安全。此外,家长还应多加关爱孩子,尤其是留守儿童。未成年人在日常生活中出现的异常言行,可能是其被性侵后释放的信号,应引起高度重视;家长及老师要尽早对孩子开展性教育和防性侵教育,普及相关生理卫生知识,了解什么是性侵行为及遇到性侵时该如何求助及避免;学校应多开设生理健康课程,科普性教育知识,系统教育学生学会防范性侵;社会各界应多加宣传性教育知识,形成教育合力,填补孩子的知识空白。

法律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您可能还会对下面的文章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