幻灯二

保护儿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爱护儿童不保护儿童是社会国家责任)

中国虽有撤销监护权的法律规定,但语焉不详,几无实施之可能,直到2015年1月才第一次明确有权力撤销监护权的部门和个人

撤销监护权首次出现在中国法律上,是1986年的《民法通则》,该法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有关单位是哪个单位?有关人员是什么人员?没人知道。《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前款所列行为,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有关单位是哪个单位?有关人员是什么人员?也没人知道。

这一语焉不详的粗放型立法直到今年初才略有缓解。2015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正式实施,哪些“有关部门”有权力撤销监护权第一次得到确认,根据该意见,有权申请撤销监护权的有:提出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等 );当地村(居)民委员会;父母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今年初,第一起由民政局申请撤销监护权的案件成功实施。

自撤销监护权设立以来,直到2015年才第一次次出现由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权资格成功的案例,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民政局向铜山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了十岁女童邵某父母的监护权

今年一月份,全国首例由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权资格的案件,在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由铜山区民政局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十岁女孩邵某父母的监护权,因为邵某的父亲自她八岁时便开始性侵她,已于去年入狱,而母亲在父亲入狱后以身体残疾无力抚养为由,放弃监护权。法院根据《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将监护权判给铜山区民政局,由民政局负责将她寄养在当地居民家中。

相比中国,美国的儿童保护法律堪称严苛。美国家长稍有不慎,就会丢失监护权,严重者甚至会触发家长权利终止程序(TPR),一辈子见不到孩子

据美国新闻网站《每日野兽》报道,美国女子萨曼莎仅仅因为自己特殊的性癖好,就被认为对孩子有害,因而失去了孩子的监护权。类似案例不胜枚举,美国一对夫妇,因为给孩子取名“阿道夫·希特勒”和“雅利安国”,被剥夺了监护权。有时候不仅仅只是撤销监护权这么简单,如果父母严重或长期地虐待或忽视儿童、性虐儿童、遗弃儿童、患有长期精神疾病、长期酗酒或吸毒导致没有能力或某些重大犯罪等,各州都有权实施家长权利终止。这是美国保护儿童最强力的手段。如果父母双方都被实施家长权利终止,那么将由州政府承担监护责任,在一定时间内为孩子寻找领养或监护家庭。

在预防或制约监护人虐童方面,中国也是一片空白。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几乎不可操作;相比之下,美国有强制报告制度,老师、邻居等在怀疑或知晓儿童虐待或忽视等情形时,应当立即向执法机构或儿童保护机构报告

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几乎不可操作,只是原则性条款,法律责任不明确,不是完整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至于《民法通则》等普适性法律,对监护人的监督缺少规定,比如第十六条,“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何为有争议?没有详细说明。

而在英美德法日等国,都有完备的监护监督制度,在美国,早在1974年,联邦便颁布《儿童虐待预防和处理法》 (CAPTA),该法规定,强制报告义务的主体在怀疑或知晓儿童虐待或忽视等情形时,应当立即向执法机构或儿童保护机构报告。这里的报告主体涵盖面非常广,据统计,美国有18个州规定,任何人都有报告的责任,其余各州,在规定报告主体方面也是能宽则宽,即使不是报告主体,也可以向执法机构报告儿童虐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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