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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如何保护儿童权利与义务(儿童爱护设施公约幼儿园如何保护儿童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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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权利是由法律、道德和习俗所规约的,儿童作为一个人和一个身心发展特殊的人而享有的资格、自由、利益和权能等权利要素的总和。1989年,第44届联合国大会决议通过《儿童权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它是第一部保障儿童权利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性约定。1992年《公约》对我国生效,成为我国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履行公约是我国政府也是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幼儿园是学龄前儿童除家庭之外最重要的生活学习场所,是儿童权利保障的重要执行主体,本文将从法律制度层面对《公约》中的儿童权利保护的内容、原则等进行阐述,为幼儿园工作者在儿童权利保护的意识和行为上提供方向指引和举措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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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保护儿童权利的重要价值

基于儿童权利、儿童以及幼儿园的特殊属性,幼儿园保护儿童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儿童权利是一项人权和法律权利

儿童权利是一项特殊人权和法律权利。首先,儿童权利是儿童作为特殊主体所享有的人权。人权是每一个自然人依照其本性和尊严本来就应该享有和不容侵犯的权利,《公约》提出:“儿童是享有权利的主体,与成人一样是权利的主体,具有同等的尊严。”幼儿园负有保护和实现这些权利的责任和义务。其次,儿童权利是法律权利。作为人权形态的儿童权利需要通过法律或制度的规范才能获得最有效、最实际的保障。《公约》以及我国相关立法将儿童权利制度化和法律化,幼儿园作为保育和教育部门应对保护儿童权利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儿童的身心发展和法律身份具有特殊性

儿童的发展具有幼弱性、成长性、依赖性、相对独立性、可塑性、易受侵害性、自我保护能力缺乏等特点。《公约》就提出:“儿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在其出生以前和以后均需要特殊的保护和照料,包括法律上的适当保护。”并且儿童在法律身份上具有特殊性,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无民事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儿童需要依靠国家、政府、社会和幼儿园的关注和保护。

保障幼儿权利是幼儿园教育的重要职能

保障幼儿权利是幼儿园教育的重要的基本职能。《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总则中提出:“幼儿园教育应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利,尊重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和学习特点,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并重,关注个别差异,促进每个幼儿富有个性地发展。”如何看待和尊重幼儿权利是幼儿园教育的核心问题,体现了幼儿园的儿童观、教育观和教师观。幼儿园工作者应在实践中贯彻执行有关儿童权利保护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将立法这个政府行为转变为自身的意识和行为,以儿童的视角审视自身在学前教育中的错误观念,站在学龄前儿童的角度为他们提供与其成长阶段相适应的教育,保障儿童在身心健康、人格培养以及合法权益等方面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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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保护儿童权利的基本内容

《公约》中规定儿童权利包括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四大范畴。这四项权利既将儿童视为弱小的、不成熟的、需要保护的个体,又将其视为有能力独立发展和参与决策的个体。

生存权

生存权是指儿童享有生命健康受到特殊保护,生活受到特别保障的权利。《公约》第6条指明“每位儿童均有固有的生命权,缔约国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存活与发展”,24条规定“缔约国确认儿童有权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的健康,并享有医疗和康复措施”。为了保障儿童有尊严地生存,《公约》指出儿童享有姓名权、国籍权、隐私权、荣誉权、医疗护理权等。幼儿园应提供给儿童安全健康的食物,对患有疾病的在园幼儿及时送医院治疗,尊重幼儿的姓名、国籍、隐私等。

发展权

发展即运动或变化,就儿童而言,发展是其本质特征。《公约》第6条规定的发展权虽然与生命权并列提出,但其不只局限于身体健康的保障,还包括了儿童在精神文化、心理道德等方面的发展。发展权具体包括与父母同住权、基本教育权、信仰自由权、休息游戏权、资讯权。目前幼儿园中广泛存在的“小学化”现象,即侵犯了《公约》第31条规定的游戏权:“儿童有权享有休息和闲暇,从事与儿童年龄相宜的游戏和娱乐活动。”幼儿园应保障幼儿享受公平的教育机会,保证幼儿的游戏时间、空间和材料,支持幼儿在游戏中获得学习和发展。

受保护权

儿童受保护权是因儿童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的特殊性而形成的一项特殊权利,主要分为两个层次,即对所有儿童的保护和对困境儿童的保护。对所有儿童的保护包括免受虐待及剥削权、免受性侵犯等各种剥削权等。对困境儿童的保护包括残障儿童融入社会及发展个人权、避免牵涉武装冲突权、难民儿童特别协助权。幼儿园中发生的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儿童的行为,即违反《公约》第19条提出的“儿童有权利获得保护,免受暴力和虐待”。

参与权

儿童参与权是指儿童根据自己的年龄和成熟程度自由地参加活动,自由地发表意见和进行自主决策,且意见和决策被他人倾听和尊重的权利。《公约》提出“缔约国应确保有主见能力的儿童有权对影响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儿童应有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参与权具体包括言论自由权、结社权、资讯权等。在很多幼儿园中,游戏和学习活动都由园方或教师安排,儿童对涉及到自己的事项缺乏发表意见和被倾听的机会,教师应该创设条件支持幼儿参与环境和活动,鼓励幼儿充分地发表意见和参与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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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保护儿童权利的基本原则

1991年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次会议选择了《公约》中第2、3、6、12条所涉及的思想作为保护儿童权利的一般性原则,即非歧视、儿童最大利益、保护生存和发展、尊重儿童。这些原则对于儿童权利保障的主体具有普遍的约束意义。笔者认为保护生存和发展属于权力保护的具体内容,其他三项原则对幼儿园的教育工作更具有统领性的指导意义。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在《公约》中得到最全面、最丰富的体现。“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这一原则指导着《公约》的全面贯彻实施。幼儿园工作者应以儿童利益为重,以最有利于儿童的发展为出发点。

非歧视原则

非歧视原则又称为公平和平等原则,《公约》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都不同程度地强调了这一原则。《公约》规定:“每一个儿童都平等地享有公约所规定的全部权利,儿童不应因其本人及其父母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财产状况和身体状况等受到任何歧视。”《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提出:“尊重爱护儿童,使儿童免受一切形式的歧视和伤害。”幼儿园工作者应遵循这一原则,尊重儿童的个体差异,一视同仁地对待所有幼儿。

尊重儿童原则

尊重儿童原则是指“任何事情涉及儿童,均应听取儿童的意见”。尊重儿童原则包括尊重儿童的基本权利和基本自由。对于幼教工作者来说,首先应该尊重儿童的人格尊严,即教育者要将儿童看作拥有平等地位的个体,不对儿童进行有辱人格的处罚,保护儿童的隐私权、名誉权和肖像权等;其次应该尊重儿童的观点和意见,儿童在处理涉及自身事务中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成人不能自作主张;最后应尊重儿童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特点,根据其发展特点,组织有效的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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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保护儿童权利的基本措施

保障幼儿权利是幼儿园教育的重要职能,园长和教职工等责任主体应形成尊重儿童权利的意识与习惯,规范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行为,通过切实行为促进幼儿各项权利的实现。

学习法律法规,正确认识幼儿权利

幼儿园工作者应强化学前教育中儿童权利的保护意识,为学龄前儿童提供与其年龄、身心发展状况相适应的学前教育。幼儿园工作者应认真学习和贯彻《儿童权利公约》《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中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等一系列有关儿童权利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了解儿童享有哪些权利以及如何保护幼儿权利,将立法这个政府行为变为每个幼教工作者的意识和行为。

规范幼儿园内部管理,保障幼儿权利

幼儿园较多的人身伤害主要是因为管理不善,如设施设备的不合格、缺乏检修或操作不当,管理人员不具备资质、缺乏相应管理能力或对教师管理松懈,教育教学活动与幼儿身心特点不相适应或含有高风险性因素。幼儿园具有保育和教育的双重任务,幼儿园领导者应提高自身素质,提供合格的基本设施条件,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卫生保健、饮食健康等制度,落实幼儿园的校园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对教师的监督和管理,安排适宜的教育活动,从源头上阻止侵害行为发生的可能,保障幼儿的生命健康权并促进幼儿获得良好发展。

开展人权教育,培养儿童的权利意识

儿童权利意识是儿童对自我利益和自由的认知,以及对他人主张、要求和维护权利的行为及观点的社会评价。儿童作为权利主体,其主体权利意识的觉醒是维护儿童权利的重要内部力量。冯晓霞认为“保护幼小者的目的是使他顺利地强大起来,而不是继续幼小下去,今天的保护是为了明天的不保护”。人权教育若能向下扎根,对于人权的保障与落实将有深远影响。幼儿园应通过各种教育活动在儿童心中种下“权利”的种子,如在日常生活中与儿童分享和讨论有关儿童权利的新闻,可以利用《孩子的权利》《世界为谁而存在》《马拉拉》等绘本开展教育活动以传播和普及权利知识,也可以设计游戏活动帮助儿童认识自身享有的权利并通过模拟情景演练获得维护自身权利的方法。

加强师德修养,关注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

幼儿园教师不仅是对3~6岁儿童实行教育的重要人员,而且是儿童权益的实际维护者。我国《教师法》规定:“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惩治有害于学生的行为和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然而目前我国有些幼儿园教师法律意识淡薄。幼儿园应完善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及考核标准,健全教师违反师德行为惩处机制,对虐待、歧视、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严重违反师德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幼儿园教师应努力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明确幼儿权力的底线,掌握侵犯幼儿权力的边界,使儿童权利保护意识成为一种内在自觉。在此基础上,增强专业能力,尊重幼儿的主体地位,改变对幼儿一日生活高控的局面,让幼儿参与活动规则的制定,加强学习儿童心理和游戏理论等知识,反思处理儿童问题行为的方法,用智慧理性的教育策略取代惩罚和压制为主的方式,有效保护幼儿权利。

 

文丨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基础教育研究所  孙蔷蔷

原文载于《福建教育》2019年第46期

责编丨郭向纯

排版丨潘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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