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居民公约章程(儿童爱护设施公约“小公约”彰显“大能量”,快来学习《厦岗社区居民公约》吧!)
“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一个文明法治的社区需要好的居民公约来规范居民的行为。为提高本社区全体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能力,维护居民共同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社区实际,经征集、讨论、修改、制定了新版《居民公约》,并通过了居民户代表会议表决。《公约》共49条,涵盖社会治安、消防安全、环境卫生、村风民俗、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停车规范等涉及居民日常生活行为的方方面面,具体如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相关规定,为引导居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约束,进一步加强本社区的居民自治工作,弘扬公序良俗,建设和谐家园,特制定本条约。
第二条 本条约经居民会议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在社区党委的领导下,由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居务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执行。
第三条 本条约是全体居民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条约面前人人平等。
第二章 社会治安第四条 每个居民都要遵法、学法、守法、用法,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法律尊严,积极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五条 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扰乱公共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第六条 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道路交通、供电、供气、通讯、生产等公共设施。
第七条 不参与黄、赌、毒活动,不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非法侵犯他人住宅。
第八条 自觉遵守禁毒相关的法律法规,协助镇、社区开展禁毒工作,认真学习宣传毒品危害的基本知识。
第九条 发现涉毒可疑窝点、可疑人员,及时向社区或公安机关举报涉毒违法行为,不参与并坚决抵制涉毒等违法行为。社区对公安部门认定参与涉毒等违法犯罪的人员:1、不应纳入评为平安家庭、文明家庭评先;2、不应作为加入中国共产党、参军入伍、担任社区干部的考察对象。
第十条 不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不私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林木,不损害他人庄稼、瓜果及其他农作物。
第十一条 出租、出借房屋时,应按规定到相关房屋租赁登记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及时到居民委员会进行登记,到派出所签订治安消防责任保证书,依法登记并向公安机关报送租住人员信息,并要求使用人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居民公约。
第十二条 房东要了解掌握租户的矛盾纠纷情况,落实日常管控工作,对可能引发命案的苗头性问题,及时报告居民委员会做好预警,并配合居民委员会做好疏导、调处、化解工作,做到发现在早、防范在先、处置在小,坚决防止“民转刑” 和矛盾纠纷激化导致的命案发生。
第十三条 出租、出借的房屋不得用于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定期对出租、出借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第三章 消防安全第十四条 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家庭用火做到人离火灭,定期排除各种火灾隐患,定期检查户内电线,损坏的及时修理、更新,不得乱拉乱接电线。严禁在非混凝土结构的板房内住人。“三小”场所(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应安装应急照明灯、烟雾感应报警器、简易喷水灭火系统和配备适量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并预留消防安全通道,且场所内不得违规住人。
第十五条 不将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家中,不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买卖爆炸物品。电动自行车应停放在安全地点,严禁在建筑物的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严禁电动自行车(及其电池)进入屋内充电。加强夜间用电安全意识,警惕长时间充电引发电池起火或电线短路问题。
第十六条 定期检查消防池、消防水管、灭火器和消防栓等设备,保证消防用水及器材正常。落实森林防灭火“包山头、守路口、盯重点、签责任、打早小”措施和野外火源管理,禁止一切未经审核的用火作业和用火活动,防止山火发生。
第十七条 居民应加强对少年儿童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知识和应急逃生知识宣传教育,尤其要加强对留守儿童、独居老人、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等的用电用火监督,提高全体居民消防安全知识水平,增强消防安全意识。
第四章 环境卫生第十八条 爱护社区环境,维护公共卫生,共同建设美丽幸福家园。
第十九条 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自觉遵守垃圾分类管理规定,依法履行生活垃圾产生者的责任,承担生活垃圾分类义务,有害垃圾到社区指定点投放。不占道经营、不乱堆乱放、不乱丢垃圾、不乱泼污水、不随地吐痰、不散养禽畜,不高空抛物,自觉保持房前屋后无积水、无杂草、无垃圾、无粪便,确保居住环境清洁舒适。
第二十条 自觉维护道路、水利设施的畅通,不在路道上或公共区域乱挖排水沟;不随意堆放废土、乱石、杂物,不随意停放车辆。
第二十一条 保护自然生态,维护居住环境,不损坏公共绿化和随意砍伐树木,不在建筑物、构筑物上乱贴、乱写、乱画,不将垃圾倒入道路、河流、水渠、湖泊或水塘之中。
第二十二条 不搭建违章建筑,建房应服从社区建设规划,经居民委员会和上级有关部门核准后方可施工,不得擅自动工。
第二十三条 维护公共利益,不乱设摊位或集贸市场,不以任何形式占用或损坏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公共设施。发现故意破坏公共设施情况,及时制止并向居民委员会反映。
第二十四条 积极配合卫生保洁人员的工作,与保洁员相互监督,共同维护本社区的环境卫生。积极参与参加“洁净城市”专项行动,共同建设“洁净城市”。
第五章 村民风俗第二十五条 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争做文明居民,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二十六条 自觉开展移风易俗活动,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提倡喜事新办,不铺张浪费,丧事从俭,不搞陈规陋俗。
第二十七条 不观看、不传播淫秽色情书刊、音像,不修炼、不组织、不传播法轮功等邪教。
第二十八条 公共场所讲文明、懂礼貌,不聚众喧闹,不噪声扰民。
第二十九条 崇尚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积极参与各类社区社会组织或志愿者服务队伍,开展各类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和自助互助服务,共建和谐幸福家园。
第三十条 依法文明上网,不通过网络(包括电脑、手机网络)进行与国家法律法规、精神文明相抵触的任何形式活动。
第六章 婚姻家庭第三十一条 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
第三十二条 婚姻大事由本人做主,反对他人包办干涉、不借用婚姻索取财物。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男尊女卑,反对家庭暴力。
第三十三条 父母应尽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不准虐待子女,不准让中、小学生辍学。子女应尽赡养老人的义务,不得歧视、虐待老人。
第三十四条 积极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提倡优生优育。
第七章 邻里关系第三十五条 邻里之间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帮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第三十六条 在生产、生活、社会交往过程中,应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
第三十七条 不打架斗殴、酗酒滋事,不侮辱、诽谤他人,不造谣惑众、搬弄是非。
第三十八条 邻里之间发生纠纷,应本着团结友爱的原则,能自行调解的就平等协商调解;不能自行调解处理的,可申请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不能仗势欺人,反对暴力行为。
第八章 停车规范第三十九条 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共同维护有序、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秩序。
第四十条 停车归位、停车入位,按照道路交通标线、标志有序停放车辆,不骑压、不超出停车位划线,不占用车行道、慢行道,不占堵消防通道。
第四十一条 车辆按属性分区停放,规范使用公共停车位,不得私自霸占。自觉先行用好自有车位停放车辆,专用车、月卡车相应停放在指定车位内。
第四十二条 服从统一管理,听从管理人员指挥,自觉按标准支付停放服务费。
第四十三条 车内勿放贵重物品、重要文件等,锁好门窗,造成的损失车主自行承担。
第四十四条 对于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 应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不得长期占用公共停车位。
第四十五条 爱护公共停车设施、设备,损坏照价赔偿。
第四十六条 发扬主人翁精神,积极参与停车设施规划建设以及停车规范管理工作,共同创造舒适、便捷、安全的宜居环境。
第九章 附则第四十七条 设立奖惩制度,对执行本条约较好的家庭和个人,居民委员会将给予适当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对违反本条约相关规定的居民,居民委员会将根据实际,给予批评教育、公示通报、责成赔礼道歉、写悔改书等惩戒,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条约条款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内容,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条约由厦岗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居民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新版《居民公约》是社区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入手而制定的,力求发挥公约推动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作用,增强居民对社区共治共管的责任意识和主人翁意识。
下来,社区将持续开展形式多样的居民公约宣传活动,在居民出入的必经之路、辖区主干道、公园、广场上,利用公约全篇宣传牌、锦句标语横幅等方式进行广泛宣传,让居民公约真正深入人心,在社区形成“讲文明、树新风、守公约”,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浓厚氛围。
编辑丨钟志豪
审核丨关勇明、何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