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公约》全文内容(儿童爱护设施公约《居民公约》全文)
江川区大街街道浪广社区居民公约
(总则)
爱国家 爱集体 跟党走 志不移
守国法 遵纪律 公益事 齐参与
黄赌毒 要远离 电气火 要警惕
反迷信 重科学 树新风 破陋习
红白事 俭操办 随人情 表心意
讲文明 行礼义 讲诚信 守信誉
邻里间 和为贵 老及幼 首孝悌
讲卫生 美环境 倒垃圾 不随意
六风尚 七专项 治十乱 美家园
婚自由优生育子成材重教育
不乱砍 不乱伐 护森林 严防火
好青年 当从戎戌边疆 卫家国
本公约 慎独为 执行好 都受益
浪广社区居民公约
(实施细则)
为在全社区倡导和践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居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意识和能力,健全和创新党组织领导下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现代基层社会治理机制,引导社区居民有序参与社区事务,加强社区治理,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公序良俗和时代新风,实施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乡村振兴战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构建居民自治、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治安良好、环境优美、文明祥和的和谐社区,根据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社区实际,在广泛征询民意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公约。
第一章 事务管理常公开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按照民主程序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作为居民民主管理机构。
第二条居民委员会按照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支持和保障居民开展自治活动,行使民主权利,自觉履行义务。
第三条居民委员会成员应积极学习、宣传、贯彻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
第四条 凡社区内大事要事,要按照“三重一大”、“四议两公开”的民主决策程序讨论决定。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指集体“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和奖惩”、“重大工程和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要通过民主决策决定。
“四议两公开”工作法:指对集体“三重一大”事项,要经过“社区党组织会议提议”、“社区两委商议”、“党员大会审议”、“居民代表会议或居民会议决议”的民主议事过程后,还要将“决议”公开,将“决议实施结果”公开。
第五条社区党务、居务和财务按相关规定公开,接受全体居民的监督,居民对公开内容若有异议可向社区居委会或大街街道反映意见。
第二章 社会治安须遵守
第六条居民应积极参加党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的学习,拥护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心向党、感党恩、跟党走,做学法、知法、懂法和守法的合格居民,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第七条 积极推进网格化服务管理“多网合一”,实现网中有格、格中有人、人岗相适、岗责明确。自觉履行网格员、网格长职责,认真做好平安社区、小区创建。
不打架斗殴、酗酒滋事;严禁造谣传谣、搬弄是非;严禁侮辱、诽谤他人。
不制毒、吸毒、贩毒和种毒,严守“禁贩、禁种、禁吸、禁制”毒品四禁关,自觉抵制毒品危害,主动检举揭发涉毒违法犯罪行为。
不参与赌博,不聚众赌博,不为赌博提供场地和便利条件。
不私藏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买卖有毒、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不参与电信网络诈骗及非法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不卖淫嫖娼,不制作、出售、传播淫秽书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及网上淫秽色情信息等危害身心健康、污染社会文化环境的文化垃圾,不猥亵他人。
不制作、出售、传播破坏社会安定、危害国家安全、煽动民族分裂的出版物,侵权盗版出版物以及其他非法出版物。
团结友爱、和睦相处、邻里互助,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及时上报社区居委会和公安机关。
第八条 自觉遵守社会秩序和维护公共安全,不干扰国家机关正常办公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支持、配合及参与社区治理。
第九条 自觉积极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合规合法从事经济活动,杜绝非法行为,严禁为传销、制假售假、虚假宣传等违法活动提供场所。
第十条 坚决抵制涉黑涉恶违法行为,不涉黑,不涉恶,勇于同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积极主动检举揭发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及线索。
第十一条树立群防群治意识,积极参与守楼护院、消防安全和防灾减灾等工作,严格遵守社区及小区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教育孩子远离火源、电源、危险物品等,让孩子熟记常用报警急救电话:危险报警110、火警119、交警122、急救120。
第十三条社区矫正人员及其家属和相关人员应积极主动支持配合居委会做好社区矫正和社会帮扶工作。
第十四条遵守户籍管理规定,出生、死亡要及时到居委会和派出所申报或注销。
第十五条外来居住人员,应向社区报告登记,并到大街派出所办理居住证明。
第十六条 房屋出租、出借,要及时办理房屋租借的相关手续,租借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居民公约。
第三章 崇尚社区好风俗
第十七条 诚信友善,树立邻里间、人与人之间诚实守信、友好亲善的人情世故关系,建设向上向善的文明和谐社区。
第十八条 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不参加邪教和非法宗教组织及活动。不造谣惑众、骗财骗物。
第十九条 崇尚科学,反对迷信。信科学,讲科学,破迷信,提高对愚昧迷信、伪科学活动的识别能力和抵御能力。
第二十条 提倡公筷公勺,文明用餐,养成卫生健康文明的进餐习惯和生活方式。
第二十一条 崇尚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良好社会风尚,不铺张,不讲排场,不浪费,合理点餐,学会打包,珍惜食粮,杜绝餐桌浪费。
第二十二条 婚丧红白喜事,厉行精简节约,一切从俭,反对天价彩礼,不滥办酒席,不攀比炫富,杜绝铺张浪费。
宴请人数力求控制在300人30桌范围内,礼金及礼品价值视关系远近亲疏程度及经济承受能力尽量控在50-200元范围间,特殊情况价值不超600元。
第二十三条遵守殡葬改革制度,倡导生态殡葬,禁止在公共场所私设灵堂和游丧,不乱埋乱葬,不修建“活人墓”,丧事从俭,厚养薄葬,破除陈规陋习,倡导现代文明的丧葬方式。
第二十四条 文明祭祀,移风易俗破陋习,从己做起,抵制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拜祭活动,提倡上坟送鲜花、栽纪念树等文明新风,文明祭祀,低碳祭祀,节俭祭祀,平安祭祀。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规范停放于指定区域和场所,严禁在非指定区域和场所违规乱停乱放,电动自行车禁停于单元楼道门内。
第二十六条热爱集体,热心公益,关心公益事业及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参加各种公益活动,为社区治理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邻里之间相互体谅,居家生活不制造噪音扰民,从事室内外文体活动、生产经营活动和健身运动时不得妨碍和影响周边住户的休息。
装潢修缮房屋时应避开休息时间,不妨碍、干扰和影响他人休息。
第二十八条禁止在居民小区饲养家禽,违者报请相关部门处理。宠物饲养依照“养犬自律,邻里勿惊,外溜牵绳,挂牌亮证”管理,不给他人添麻烦。
第二十九条邻里纠纷,及时调处。应本着团结友爱、互谅互让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社区或街道调解委员会调解,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树立依法维权意识。
居民发生跨界纠纷时,居委会要及时与相关社区居委会进行联合调处。
第三十条 互助互爱,助残扶弱,关注、关爱留守儿童、失独老人和残疾人等弱势群体。
第三十一条 倡导见义勇为,伸张正义,学雷锋,做好事,助人为乐。
第三十二条 积极争做志愿者,主动参加社区各类形式和性质的志愿者服务队,热心参与志愿服务。
第三十三条 在职在编机关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居民,尤其是党员公职人员居民,应充分发挥模范表率作用,积极履行“三双报到”制度和认领志愿服务项目,踊跃响应和支持出生与生长地家乡“党建促乡村振兴示范点”、“干部规划家乡行动”等工作部署号召,为社区和家乡的建设与发展贡献一己之力。
第四章 环境卫生人人讲
第三十四条不损坏社区公共设施设备和集体财物,损坏照价赔偿。
第三十五条 营造规范有序的居住生活环境,禁止在住宅区内安装易形成或产生噪音的设施设备,禁止在房前屋后、楼顶、公共绿化带(丛)、公共活动场所等任何非个人权属领域范围内私搭乱建,或对权属住宅擅自改变原建设布局与面貌私搭乱建,违者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反之则由居委会组织拆除,拆除所产生的费用由违规者承担。
第三十六条维护社区公共环境卫生,不随地吐痰,不随地大小便,不乱丢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等废弃物,楼层住户不得向窗外或是从楼层通道口处向下抛掷物品。
禁止在建筑物上乱贴乱涂乱刻乱画,自觉维护社区环境整洁。
禁止在绿化带上(丛)、房前屋后、楼顶、广场、球场等公共区域铺晒和拉线晾晒衣被,违者社区予以批评教育,并限期恢复原状。
垃圾分类投放,不乱堆乱放,不乱丢乱扔,不乱倒乱弃,做到房前屋后、过道干净整洁。
不占用公共场所堆码摆放杂物,共同维护居容居貌,监护人应当教育、引导未成年子女养成良好的爱护社区公共环境卫生的习惯。
自觉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对于乱堆乱放,屡教不改的由居委会组织清理,产生的费用由违反者承担。
第三十七条节约用水,做到人走水关,不浪费。不乱倒乱泼和乱排放污水。
第三十八条 爱护花草树木,禁止攀折、采摘和毁损破坏,不践踏草坪。
第三十九条 禁止在楼道、屋顶、绿化带(丛)等公共区域培育、栽种植物和作物。
第四十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封闭收储,及时清运,不溢不漏。
第四十一条 加强环境卫生管理,辖区各居住小区要有专门的环境卫生保洁队伍,根据小区体量合理配置数量适宜的保洁人员,并有明确的保洁管理制度和章纪,做到划片管理,分工负责,职责明确。
第四十二条 辖区公厕全天候24小时开放,每个公厕配备专(兼)职保洁员1名,并严格执行日常保洁管理制度,按照制度要求开展保洁工作,每天上、下午各不少于1次保洁,厕位内垃圾桶每日清洗1次,桶内垃圾及时清理,每日清捡不少于2次,发现设备设施故障、损坏应及时报修。
第四十三条 辖区内居住的居民和企业,每年都应当根据相关部门确定的垃圾清运费标准,积极主动履行垃圾清运费交纳义务,拒不交纳的,由社区或相关职能部门视情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由此所形成或是产生的一切责任后果由拒交纳者自担自负。
第四十四条 保洁员须接受社区和所属小区的日常管理,积极参与社区和小区组织的培训,熟悉保洁的相关要求和标准,熟练掌握设备设施的正确使用方法,以更好开展工作。
第四十五条 积极参与爱国卫生和人居环境整治,常态化开展新时代爱国卫生运动和以“清垃圾、扫厕所、勤洗手、净餐馆、常消毒、管集市、众参与”为主题的爱国卫生7个专项行动,积极参与每月5日开展的“520”美丽家园人居环境整治行动,确保辖区内人居环境干净、整洁。
第四十六条 倡导“社交距离、勤于洗手、分餐公筷、革除陋习、科学健身、控烟限酒”新风尚,倡导健康、文明、绿色低碳生活方式。
第五章 林业草原人人护
第四十七条 自觉遵守林业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筑牢爱林护林意识,确保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十八条 严禁乱砍滥伐林木和非法侵占山林,不盗伐国家、集体、他人的林木和损毁国家保护古树名木、珍贵树木。
第四十九条 护林防火人人有责,严格遵守森林草原防灭火规定,自觉提高防火意识。
不携带火种入林区,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玩火、吸烟、野炊、上坟烧纸、烧香、燃放鞭炮、烧地埂、炼土灰和燃放孔明灯等。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履行预防和扑救义务,发现火情,即行向当地居委会或林业部门报告,并自觉投入扑救。
积极举报森林火灾肇事行为,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取证。
第五十条 保护野生动物,禁止捕猎和从事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
第五十一条 依规合法用林地伐林木,使用林地和采伐林木等必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二条 植树造林你我他,积极参与国土绿化,全民植树造林,绿化美化城乡和庭院,建设美丽家园。
第六章 婚姻家庭和谐美
第五十三条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遵守家庭美德,建立团结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五十四条 依法婚育,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优生优育,做到计划生育、无非婚生育。
第五十五条提倡姓氏改革,子女姓父姓、母姓或父母双姓均可。
第五十六条 严禁家庭暴力,依法保障和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特别是保障和维护出嫁、离婚、丧偶女性合法权益。
对暴力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妇女同胞维权,可拨打12338妇女维权电话咨询或到社区请求帮助。
第五十七条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依法依规和遵循公序良俗,切实履行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监护义务及责任,保障未成年人健康快乐成长,权益不受侵害。
第五十八条 各级组织发给老年人的各种物品和款项,由老年人本人享有,原则上由享有人领取,若遇特殊情况,须经家庭内部协商确认、居委会核实后方可代领。
第五十九条禁止歧视、遗弃、虐待老人和女婴。子女应当依法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父母应当依法对未成年子女履行抚养义务,严禁以任何理由和借口规避义务。
第六十条 无固定收入的老年人生活、生病就医费用由子女承担。
第六十一条 倡导劳动光荣,勤俭持家,通过自力更生保障、提高和改善自身生活,摒弃等、靠、要消极被动思想和懒汉行为。
第七章 文化教育有保障
第六十二条积极参加居委会、居民小组及各群团组织的文化活动。
第六十三条爱护未成年人,重视未成年人教育。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必须履行抚养义务,并保证其接受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凡十六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辍学的,居委会有义务配合相关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劝返,督促其完成学业。
第八章 参军报国最光荣
第六十四条依法服兵役是每个公民的光荣义务。凡符合当年征兵条件的青年,应响应国家号召服兵役,积极主动到社区参加兵役登记、体检和应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居民,除应征服现役以外,都有积极参加民兵组织和服预备役的义务。兵役登记时间为当年的6月30日前。
第六十五条居民应增强国防意识和法制观念,保护周边军事设施,保守所知军事秘密,对破坏军事设施和刺探军事秘密的可疑人员或组织,要及时向组织检举揭发。
第九章 社区灾情时时防
第六十六条居民应当积极参加社区组织的各类宣传演练活动,发现灾情应及时上报。如遇到重特大灾情,居民有义务配合社区自救与抢险救灾。
第六十七条 科学、规范、有效应对可能发生的聚集性、传染性疫情,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主动配合社区做好防控工作。
第十章 社区和谐人人担
第六十八条居民可到社区正当反映情况,表达合理诉求,维护正当权益,但不得无事生非、无理取闹和胡搅蛮缠。
居民在社区办理相关业务的,若电话、地址发生变更请及时告知社区相关办事人员,不告知的,联系不上造成的后果及责任由居民自己承担。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居民公约》的,应承担相应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有批评教育、赔礼道歉、违约行为公示、通报、恢复原样、赔偿损失等,对情节严重,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交由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十条家庭成员应相互督促履行公约要求,凡有家庭成员违反本居民公约的,该家庭及其成员当年不能参与各级各类选优评先,同时不得享受社区内的帮扶慰问等救助待遇。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本《居民公约》由社区居委会负责解释。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冲突、抵触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七十二条本《居民公约》由社区居委会组织实施,凡违反《居民公约》而发生的纠纷,遵循由社区先行组织调解,再逐级上报调解的原则,不越级上访,严禁用侮辱、诋毁、诽谤和殴打等手段对待工作人员。
第七十三条本《居民公约》,社区辖区内全体居民、机关企事业单位、经营户等均须遵照执行,任何人概不得以任何原因、理由和借口拒不执行,党员干部应积极发挥表率作用,带头执行。
第七十四条本《居民公约》经居民会议讨论表决通过,印发至辖区内各户和外来人员,并报大街街道备案。
第七十五条 本《居民公约》不详或未尽事项由居民代表大会依法修订和补充完善。
第七十六条 本《居民公约》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公约解释权系浪广社区,禁止擅自删增更改翻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