幻灯二

青少年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文(最爱护儿童的国家世界各国都如何保护少年的你?)

近日,电影《少年的你》热映,将校园霸凌这一话题再次带入公众视野。

同时,另一起引发大众关注的案件,便是大连14岁男孩因强奸未遂残忍杀害10岁女孩王萱。

这两个话题都再度使人们考虑,《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的究竟是未成年人,还是未成年罪犯。

《亲爱的弗洛伊德》中有一句话:“没有是非观念的孩子,是这个地球上最可怕的生物,他们有好奇心、行动力、破坏力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

如果说电影《少年的你》中,各种伤害事件的发生是长期积累校园霸凌酿成,那么大连男孩杀人案中,这名男孩事后被曝出的心思缜密与残忍的杀人手段,真的像是一个孩子该有的言行举止吗?

他完全知道自己的行为触犯法律,也完全知道自己不会受到严重制裁。

这似乎印证了那句话:他还是个孩子,千万不要放过他。

然后,事情的最终结局是,这名未成年凶手被收容教养三年。

收容三年,重返社会时他还是个17岁的少年,而那个被残忍杀害的10岁女孩,再也见不到父母的面容,见不到天边的一丝光亮。

三年,与戛然而止的少女的生命相比,惩罚是否过轻了呢?

近年来频发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事件,以及未成年罪犯释放后再次犯案事件的屡屡发生,使专家与普通民众都不断思考,是否应该降低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是否应当将未成年人犯罪惩罚力度提高?

与案件一起引发广泛关注的,还有两部关于未成年人的法律修订草案。

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等。

此次法律修改的时间节点看起来和大连王萱血案重叠,其实,是早已经在立法规划内的事情。未成年犯罪预防问题,举国上下都高度重视。

重视,但也复杂。从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到草案进入正式审议程序,这部法律三更其名,调整对象三次修改,这在我国立法史上实属罕见。

最初,列入立法规划时,草案的名称是《预防青少年犯罪法》,调整对象是“青少年犯罪”;而后,第一次审议立法草案时,改名《预防少年违法行为法》,调整对象是“少年( 年满14 周岁不满18 周岁) 违法行为”;又后,第二次审议时再改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调整对象是“未成年人犯罪”。

事实上,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在世界范围内都是一个疑难问题。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当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是以14岁作为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年龄起点。

也有不是14岁的。比如,有三个国家和地区,瑞士、汤加和美国的荷克拉荷马州,就是以7岁为起点,此外,以8岁、9岁、10岁、12岁、13岁、15岁、16岁为起点的国家都有,还有以11岁为起点的国家。当然,14岁为起点是多数。有两个国家也很特殊,是独一份的:波兰以17岁为起点,巴西以18岁为起点。

我们可以在具体的案件处理中一窥其他国家定罪量刑现状:

No.1

日本

1999年,在日本山口县,发生了一件凶杀案。11个月大的女婴夕夏和她的妈妈在家中被杀,半裸的遗体被胶带包裹后藏在收纳柜中。

日本警方随后破案:一个叫做福田孝行的人,为了强奸,乔装成排水管检查的工人,按门铃后顺利进入了被害人家中,见被害人激烈反抗,福田孝行将其掐死,捆绑后用胶带粘住口鼻。11个月的女婴在旁边目睹了一切,挣扎着向妈妈爬去,福田孝行将婴儿往地面重摔数次,再用绳子勒毙。

进入诉讼后,遇到一个难题:福田孝行刚刚满18岁,而日本法律规定,20岁才是成年。中国规定未成年人刑责年龄下限14岁上限18岁,日本规定是16岁和20岁,在2000年,日本因为一起14岁少年残酷凶杀案将下限调整到14岁,但当时20岁仍然是上限。

对于本案,日本法院的一审判决是无期徒刑,不过,因为福田孝行有少年法保护,最多关个七、八年,“表现良好”,则可出狱。

直到案发9年之后,经过整个日本社会漫长的诸种拉锯战, 2008年,日本最高法院法官宣判福田孝行死刑。这是日本首例未成年人被判死刑案。

No.2

美国

2012年,美国13岁少年克里斯蒂安·费尔南德兹(Christian Fernandez)因在12岁时杀死2岁弟弟而成为以成年人身份遭到起诉的年龄最小的被告,虽然有18万人签名为他向检察官求情,但检察官认为,这个人的暴力史无法令人接受,应该被终身关押以保护其他民众免受其害。

如果费尔南德兹以未成年人的身份接受审判,他可能仅会被判入狱36个月。即使刑期更长,他也可以在21岁以前获释。但他以成年人的身份接受审判,则面临终身监禁。

根据《方圆》杂志介绍,美国有1899年通过的《少年法院法》,少年法院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为理念,但是,这个制度有一个例外——法院如果判定未成年人的罪行极度严重,其恶性程度表明除了年龄外其与成年人无异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则可以启动弃权程序把他“丢出”少年司法,TA将被当做成年人来对待。不过,这种情况极其罕见。

No.3

英国

1968年5月,11岁女孩Mary Flora Bell在英国纽卡斯尔一所废弃的房子里掐死了4岁大的Martin Brown。2个月后,她又掐死并肢解了3岁大的Brian Howe。1968年,Mary被指控杀人罪嫌,但精神科医师告诉法院她的精神混乱需要进行治疗。

但是根据当时一名警员表示,这个小女孩十分狡诈而且很阴险,根本不像是有精神病。Mary最后被判刑入狱,直到1980年才被释放。

一个个触目惊心的案件,似乎都在告诉我们,未成年人已经不完全是我们想象中天真无邪的孩子,善良纯洁的少年。

东野圭吾的《彷徨之刃》有一句话,“让误入歧途的少年改过自新固然重要,但由谁来医治无辜受害者心中受到的伤害呢?”

根据《中国教育发展报告》白皮书显示,我国未成年犯罪开始呈现低龄化趋势。

未成年人犯罪团伙化甚至组织化现象日趋明显,一些犯罪组织、黑恶组织有意识拉拢、控制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

2018年,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正式对外发布《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未成年人犯罪篇》。报告显示,通过分析2015年至2016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发现,未成年人犯罪罪名多集中在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62.63%的案件被告人为初中生。

为了更好的保护更多的少年“陈念”“王萱”,多语君认为相关立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在这一问题上,多语君有些小建议想和大家共同讨论:

一. 将刚性未成年人犯罪承担刑责年龄改为弹性年龄。可以参考海外经验,引入心理年龄评定,将一些生理年龄没有达到14周岁但是心理年龄等已经达到14岁的人,纳入刑罚对象。

二. 对未成年采取特殊考验期。证据充分并且能够确认“未成年人”存在社会危险性的,通过法院确定罪责,同时规定一个考验期,在完成相关刑罚后,通过开延期才可重返社会。

三. 新增保护处分措施,特别是社区措施,比如监管令、社会服务令等,注重教化,在目前的修正案中,已经针对“严重不良行为”采取8种过渡性教育矫治措施,这说明立法者已经高度重视了这一点。但这仍然不足,可以参考其他国家电子脚环等方式,进行更全面的监管。

四. 增强预防体系建设。《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提出:要成功地预防少年违法犯罪就需要整个社会进行努力。预防比惩治更重要。为此,要加强社会监护,校园监护与国家监护,针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能正确充分履行监护教育职责的,相关机构和部门要及时介入。

希望每一个真正的少年的你,都能得到妥善的保护,而每一个披着少年外壳的罪犯,也都能受到应有的惩罚。如作家连岳所说:有能力犯罪,就有能力接受惩罚,这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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