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证科目一综合素质简答题模板(爱护校园儿童画教师资格证:科目一《综合素质》最全干货!)
在教师资格证笔试三科中,科目一综合素质的难度算是最低的,因为它考查的大部分都是基础知识点。当然材料分析题和作文题会比较难,往年没通过科目一的考生基本上都是作文和材料题没写好。废话不多说,我们直接看干货吧!
文化素养
一、历史素养
⑴ 中国古代重要战争
牧野之战:商朝和周倒戈相向,商朝灭亡。城濮之战:晋军(晋文公)和楚军(楚成王);我国历史上最早有详细记载的战役,晋文公取得霸主地位;退避三舍;桂陵之战:齐军(孙膑)和魏军(庞涓);围魏救赵长平之战:秦国(白起)和赵国(赵括);加速秦朝统一的进程;纸上谈兵陈胜、吴广起义: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规模的农民起义巨鹿之战:项羽(楚军)和秦军;破釜沉舟、作壁上观垓下之战:汉军(刘邦)和楚军(项羽);汉军胜利,次年建立西汉政权;四面楚歌东汉末年三大战役:官渡之战(曹操VS袁绍)、夷陵之战(东吴VS蜀汉)、赤壁之战(孙刘联军VS曹军)淝水之战:东晋和前秦军(苻坚-氐族);风声鹤唳、草木皆兵、投鞭断流安史之乱:安禄山、史思明;唐朝由盛转衰靖康之变:宋徽宗和宋钦宗双双被俘虏,北宋灭亡靖难之役:明成祖朱棣推翻了建文帝朱允炆的政权雅克萨之战:清军和俄军;中国对俄第一次自卫反击战,签订尼布楚条约⑵ 中国近现代重要战争
中英鸦片战争:第一次鸦片战争;签订《南京条约》;中国近代史的开端甲午中日战争:签订《马关条约》,割让台湾岛及其附属岛屿、澎湖列岛与辽东半岛给日本;八国联军侵华:签订《辛丑条约》,中国完全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太平天国运动:洪秀全,《天朝田亩制度》;19世纪中叶中国最大的一场大规模反清运动义和团运动:“扶清灭洋”洋务运动:“师夷制夷”“中体西用“”武昌起义:打响了中国革命的第一枪辛亥革命:三民主义:民族、民权、民生;近代中国比较完全意义上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结束了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南昌起义:打响了武装反抗国民党反动派的第一枪九一八“事变”:东北三省沦陷为日本殖民地西安事变:双十二事变、国共第二次合作卢沟桥事变:七七事变、全国抗战拉开序幕三大战役:辽沈战役、淮海战役、平津战役⑶ 世界近现代重要战争(只列举几个最常见的)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光荣革命;君主立宪制;《权利法案》美国独立战争:《独立宣言》;三权分立(行政、司法、立法)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人权宣言》;资产阶级革命时代最伟大、最彻底的一次革命第一次世界大战:导火索:萨拉热窝;凡尔赛-华盛顿第二次世界大战:日本发动了太平洋战争(日本偷袭珍珠港),使二战达到了最大的规模冷战:政治上-杜鲁门主义;经济上-马歇尔计划;军事上-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和华沙条约组织⑷ 历史上重要盛世
贞观之治 唐太宗:李世民文景之治 文景之治是指西汉汉文帝、汉景帝统治时期出现的治世开元盛世 唐朝在唐玄宗治理下出现的盛世康乾盛世 康乾盛世又称康雍乾盛世、康雍乾之治、康乾之治,是中国古代封建王朝的最后一个盛世永乐盛世 永乐盛世是明成祖朱棣统治时期所出现的盛世,为明初三大盛世之开皇之治 开皇之治是隋朝隋文帝在位二十多年时开创,当时社会民生富庶、人民安居乐业、政治安定洪武之治 洪武之治又称洪武盛世是明太祖朱元璋在位期间所出现的治世,为明初三大盛世之一光武中兴 也称建武盛世,指的是东汉光武帝刘秀统治时期出现的治世。⑸ 历史上著名改革和变法
商鞅变法:战国时期秦国的秦孝公即位以后,决心图强改革,便下令招贤。商鞅自魏国入秦,并提出了废井田、重农桑、奖军功、实行统一度量和建立县制等一整套变法求新的发展策略,深得秦孝公的信任。管仲变法:管仲变法指春秋时期管仲在齐国的改革。管仲在任内大兴改革,富国强兵,重视商业。其结果使齐国强盛,齐桓公确立霸业。王安石变法:王安石变法是宋神宗时期,王安石发动的旨在改变北宋建国以来积贫积弱局面的一场社会改革运动。戊戌变法:戊戌变法是中国近代史上一次重要的政治改革,也是一次思想启蒙运动,促进了思想解放,对社会进步和思想文化的发展,促进中国近代社会的进步起了重要推动作用。二、科学素养
⑴ 中国古代科技成就
四大发明:指南针、造纸术、火药、活字印刷术;人类最早记载日食现象:《尚书》;《春秋》“秋七月有星孛入于北斗”记载哈雷彗星;战国时期,石申《甘石星经》绘制人类第一张星象表;汉武帝时期,制出中国第一部完整的历书“太初历”,《汉书.五行志》最早的太阳黑子记录;张衡,发明地动仪,对月食做了最早的科学解释;唐朝僧一行制定《大衍历》,第一次对子午线长度进行测量;元朝郭守敬编写《授时历》,一年周期与现行公立基本相同。东汉《九章算术》是“算经十书”最重要的一种;南朝祖冲之第一次将圆周率计算到小数点后7位;成书于公元前1世纪,中国最古老的天文学和数学著作《周髀算经》原名《周髀》,是算经的十书之一,是现存文献最早使用勾股定理的。都江堰是全世界迄今为止,年代最久、唯一留存、仍在一直使用、以无坝引水为特征的宏大水利工程。赵州桥是隋朝的李春设计建造,是当今世界现存最早、保存最完整的古代敞肩石拱桥。⑵ 中国近现代科技成就
两弹一星是对核弹、导弹和人造卫星的简称。中国的“两弹一星”是20世纪下半叶中华民族创建的辉煌伟业。由于邓稼先对我国核科学事业做出了伟大的贡献,被称为“两弹元勋”:钱学森被誉为“中国航天之父”“中国导弹之父”“中国自动化控制之父”和“火箭之王”等。1999年,中国第一艘无人试验飞船“神舟一号”在酒泉起飞。
2003年,我国自行研制的“神舟五号”载人航天飞船在酒泉发射升空,成功将航天员杨利伟送上太空。2007年,我国成功发射了第一颗北斗导航卫星。2011年,“神舟八号”飞船与“天宫一号”目标飞行器成功对接;2012年“神舟九号”载人飞船与“天宫一号”对接成功,刘洋是我国第一位进入太空的女航天员。2013年,“神舟十号”载人飞船进入太空,航天员王亚平实现太空授课。2016年,“神舟十一号”载人飞船成功发射,并与“天宫二号”自动交会对接成功。中国科学家人工合成结晶牛胰岛素。这是世界上第一个人工合成的蛋白质。袁隆平第一个开发出可以广泛种植的杂交水稻,为我国的水稻种植带来革命性变化,大幅度提高了产量袁隆平被称为中国的“杂交水稻之父”。屠呦呦中国本土科学家、第一位获得诺贝尔生理学或医学奖的华人科学家。她发现的青蒿素可以有效降低疟疾患者的死亡率。三、传统文化素养
⑴ 天文
干支纪年
天干:甲、乙、 丙、丁、戊 、己、庚 、辛、壬、癸
地支:子、丑、寅、卯、辰、巳 、午、未、申、酉、戌、亥
二十四节气
春雨惊春清谷天,夏满芒夏暑相连,秋处露秋寒霜降,冬雪雪冬小大寒。
四象
左青龙、右白虎、南朱雀、北玄武
节日
四大传统节日:春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
四大祭祀节日:除夕、清明节、重阳节、中元节
⑵ 地理
疆域:
我国陆地面积960万平方公里,居世界第三,仅次于俄罗斯、加拿大
湖泊:
我国最大的湖泊(咸水湖):青海湖
我国最大的淡水湖:鄱阳湖
我国最低的湖泊:艾丁湖
岛屿:
我国三大岛屿:台湾岛(最大)、海南岛、崇明岛(河口冲积岛、沙岛)
我国三大半岛:辽宁半岛、山东半岛、雷州半岛
我国四大群岛:舟山群岛、庙岛群岛、澎湖列岛、南海群岛
河流:
1. 长江:世界第三长河(尼罗河、亚马逊河),发源于唐古拉山各拉丹冬雪峰,是我国年流量最大、流域面积最大的河流;
2. 黄河:发源于巴颜喀拉山北麓,注入渤海,形成了具有“塞上江南”美称的宁夏平原和河套平原;
3. 新疆塔里木河是最长的内陆河;
4. 雅鲁藏布江是海拔最高的大河。
高原、平原、盆地:
四大高原:青藏高原、云贵高原、黄土高原、内蒙古高原
四大平原:东北平原、华北平原、长江中下游平原、关中平原
四大盆地:塔里木盆地、准噶尔盆地、四川盆地、柴达木盆地
名胜古迹:
五岳:东岳泰山、西岳华山、中岳嵩山、北岳恒山、南岳衡山佛教四大名山:山西五台山、四川峨眉山、浙江普陀山、安徽九华山道教四大名山:湖北十堰武当山、江西鹰潭龙虎山、安徽黄山齐云山、浙江都江堰青城山四大名楼:湖南岳阳楼、江西滕王阁、湖北黄鹤楼、山东蓬莱阁四大名园:北京颐和园、承德避暑山庄、苏州拙政园、苏州留园四大名亭:安徽滁县醉翁亭、北京陶然亭、长沙爱晚亭、西湖湖心亭中国四大名都:西安、洛阳、南京、北京四大书院:河南嵩阳书院、河南雎阳书院、湖南岳麓书院、江西白鹿洞书院十三朝古都:西安,自周朝开始。九朝古都:洛阳,自东周开始至五代后唐。六朝古都:南京,自三国东吴开始至南朝宋、齐、梁、陈。⑶ 民俗
称谓:
医学界被称为杏林;戏曲界被称为梨园;教育界被称为杏坛襁褓-不满周岁;孩提-二至三岁;髫年-女孩七岁;始龀-男孩八岁;总角-幼年泛称;十岁不愁、二十不悔、三十而立、四十不惑、五十知天命、六十耳顺、七十古稀、八十耄耋常见用法:
第一:桂冠、鳌头、榜首、问鼎、夺魁三纲:父为子纲、君为臣纲、夫为妻纲五常:仁、义、礼、智、信三皇:天皇、地皇、人皇或伏羲、女娲、神农五帝:黄帝、颛顼、帝喾、尧、舜五金:金、银、铜、铁、锡五味:酸、甜、苦、辣、咸五行:金、木、水、火、土三教:儒教、道教、佛教九流:儒家、道家、阴阳家、法家、名家、墨家、纵横家、杂家、农家四、文学素养
⑴ 中国文学史
先秦:
诗经:我国第一部诗歌总集,共305篇,分《风》、《雅》、《颂》三部分;赋比兴为表现手法,反映社会的现实主义诗歌;
楚辞:是屈原创作的一种新诗体,并且也是中国文学史上第一部浪漫主义诗歌总集。
汉代:
汉乐府:《孔雀东南飞》、《木兰诗》
史书:司马迁《史记》第一部纪传体通史,班固《汉书》第一部纪传体断代史;
唐代(唐诗)
初唐四杰:王勃、杨炯、卢照亮、骆宾王
盛唐:山水田园派:王维、孟浩然、李白、杜甫
中唐:白居易、刘禹锡
晚唐:杜牧、李商隐
宋代(宋词)
豪放派以苏轼、陆游、辛弃疾为代表,婉约派以柳永、李清照为代表;
唐宋八大家:
韩愈、柳宗元、苏轼、苏洵、苏辙、欧阳修、曾巩、王安石
元代(元曲):
关汉卿《窦娥冤》、马致远《汉宫秋》、王实甫《西厢记》、白朴《梧桐雨》
明清(小说):
《三国演义》、《西游记》、《水浒传》、《红楼梦》
⑵ 现代文学史
郭沫若《凤凰涅槃》、《女神》,徐志摩《再别康桥》、《志摩的诗》矛盾《子夜》、《林家铺子》,巴金激流三部曲《家》、《春》、《秋》和爱情三部曲《雾》、《雨》、《电》鲁迅《呐喊》(包括《狂人日记》、《阿Q正传》、《孔乙己》等)、《彷徨》(包括《祝福》、《伤逝》等),散文集《朝花夕拾》(包括《藤野先生》、《范爱农》)茅盾文学奖:
第三届:路遥《平凡的世界》,第四届:陈忠实《白鹿原》,第七届:贾平凹《秦腔》,第八届:莫言《蛙》
五、艺术鉴赏素养
⑴ 中国艺术成就
绘画:
东晋——顾恺之《洛神赋图》,唐——阎立本《步辇图》,唐——张宣、周昉《唐宫仕女图》;五代十国-顾闳中《韩熙载夜宴图》,北宋-张择端《清明上河图》;元-黄公望《富春山居图》、清-郎世宁《百骏图》;吴道子被称为“画圣”,代表作《天王送子图》;郑板桥是“扬州八怪之一”,《兰竹荆石图》;齐白石绘画以花鸟见长,《虾》、《蟹》、《牡丹》、《蛙声十里出山泉》;张大千是泼墨、泼彩相结合,《来人吴中三隐》、《梅清山水》;徐悲鸿代表作:《八骏图》、《愚公移山》。文字:
甲骨文,是中国已知最早的成体系的文字形式,被称为“最早的文字”;西周金文,发现的毛公鼎腹内有499文字,是目前发现的铭文最多的青铜器;小篆是秦朝标准的文字,民间流行更简化的隶书;隶书是汉朝主要字体,张芝被后人称为“草书之祖”;曹魏钟繇开始将隶书转变为楷书;行书,是介于草书和楷书之间的一种字体。书法:
东晋:王羲之有“书圣”之称,代表作《兰亭集序》、《黄庭经》,与其子王献之并称“二王”;初唐三大家:欧阳询、虞世南、褚遂良盛唐:颜真卿的“颜体”,代表作《多宝塔牌》、《颜氏家庙碑》、《祭侄文稿》;中晚唐:柳公权的“柳体”,代表作《神策军碑》、《玄秘塔碑》、《冯宿碑》;张旭、怀素和尚被誉为“草圣”宋代:宋四家:苏轼、黄庭坚、米芾、蔡襄,宋徽宗赵佶以“瘦金体”著称元代:赵孟頫与唐代颜真卿、欧阳询、柳公权并称“楷书四大家”音乐:
伯牙,生于春秋战国时代,代表作琴曲《高山流水》;华彦钧,人称“瞎子阿炳”,代表作二胡曲:《二泉映月》聂耳,歌曲《义勇军进行曲》冼星海,大合唱《黄河》戏曲:
古典十大剧目:《高山流水》、《广陵散》、《平沙落雁》、《梅花三弄》、《十面埋伏》、《夕阳箫鼓》、《渔樵问答》、《胡笳十八拍》、《汉宫秋月》、《阳春白雪》京剧:距今有200年的历史,被称为中国国粹,2011年被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代表作《空城计》、《霸王别姬》昆曲:发源于14.15世纪苏州昆山,一鼓、板控制演唱节奏,一曲笛、三弦为主要伴奏乐器,主要以中州官话为唱说语言,2001年被列为“人类口述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代表作:《牡丹亭》、《鸣凤记》、《紫钗记》越剧:中国五大戏曲剧种之一,中国第二大剧种,长于抒情,以唱为主,多以“才子佳人”的戏为主,主要流行于上海、浙江、江苏、福建等地;代表作:《梁山伯与祝英台》、《西厢记》豫剧:在河南梆子的基础上发展起来,流行区域主要在黄河、淮河流域,是我国最大的地方剧种;代表作《花木兰》黄梅戏:与京剧、越剧、评剧、豫剧并称中国五大剧种,以明快抒情见长;(二)外国艺术成就
美术:
文艺复兴三杰:
达芬奇:肖像画《蒙娜丽莎》,壁画《最后的晚餐》,祭坛画《岩间圣母》;米开朗基罗:雕塑艺术最高峰的代表,《大卫》、《摩西》、《奴隶》、《创世纪》;拉斐尔:《西斯廷圣母》、《椅中圣母》、《花园中的圣母》、《雅典学派》其他美术大家:
梵高:印象派画家,是后印象主义的先驱,代表作《星夜》、《向日葵》、《有乌鸦的麦田》列宾:《伏尔加河上的纤夫》、《意外归来》、《托尔斯泰》米勒:现实主义画家,以描绘农村主题见长,主要是农民的生活和劳动,《播种者》、《拾穗者》、《晚钟》、《喂食》、《慈母的爱》毕加索:现代艺术的创始人,西方现代派绘画的主要代表,1907年的《亚威农少女》是第一张被认为有立体主义倾向的作品,代表作《斗牛士》、《格尔尼卡》、《和平鸽》、《梦》音乐:
巴赫 被尊称为“西方现代音乐之父”,代表作《勃兰登堡协奏曲》、《马太受难曲》、《b小调弥撒曲》海顿 维也纳古典乐派的奠基人,交响乐之父,德国国歌的作者,代表作《惊愕交响曲》、《告别交响曲》、《小夜曲》、《吉普赛回旋曲》莫扎特 有“音乐神童”之称,代表作歌剧《费加罗的婚礼》、《魔笛》、《唐璜》贝多芬 被称为“乐圣”,代表作《致爱丽丝》、《英雄交响曲》、《命运交响曲》、《田园交响曲》、《欢乐颂》舒伯特 早期浪漫主义音乐代表人物,被誉为“歌王”,代表作《魔王》、《野玫瑰》、《圣母颂》、《菩提树》、《鳟鱼》、《小夜曲》施特劳斯 被人们称为“圆舞曲之王”,代表作《蓝色多瑙河》、《维也纳森林叙曲》、《春之声》柴可夫斯基 被誉为伟大的俄罗斯音乐大师,代表作交响曲《悲怆》、歌剧《叶甫根尼-奥涅金》、幻想序曲《罗密欧与朱丽叶》、舞剧《天鹅湖》、《睡美人》、《胡桃夹子》肖邦 被誉为“浪漫主义钢琴诗人”,代表作《钢琴协奏曲》、《叙事曲》、《夜曲》、《革命练习曲》建筑:
埃及金字塔: 是古埃及法老(国王)和王后的陵墓,是“古代世界八大奇迹之一”,最大最有名的祖孙三代金字塔:胡夫金字塔、哈夫拉金字塔和门卡乌拉金字塔。古罗马竞技场: 遗址位于意大利罗马市,是迄今遗存的古罗马建筑工程中最卓越的代表。泰姬陵: 是印度穆斯林艺术最完美的瑰宝,被誉为“完美建筑”,又有“印度明珠”的美誉吴哥窟: 又称吴哥寺,被称为柬埔寨国宝,是世界最大的庙宇。比萨斜塔: 是意大利比萨城大教堂的独立式钟楼。埃菲尔铁塔: 是法国文化象征之一,巴黎城市地标之一。一 . 教师职业理念(5个“观”)
该模块会出一个材料分析题,因此我们需要掌握3个“观”:教育观、学生观、教师观;了解2个“观”:评价观、教学观。下边一一说一下:
1、教育观
我国当前的教育观是指“素质教育观”,因此素质教育观的内涵成了我们必须要理解到位的内容:
素质教育是面向全体学生的教育2. 素质教育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教育
3. 素质教育是促进学生个性发展的教育
4. 素质教育是以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教育
(口诀:全体面创个)
2、学生观
学生是一个完整的生命个体——要乐观估计学生的天性,多看优点,会赞美2. 学生个体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异性——用发展的观点认识学生,悦纳错误、多宽容
3. 学生具有巨大的发展潜能——要相信学生、多期望
4. 学生的成长需要人文的关怀——要认识到学生是人,爱护尊重,讲民主
(口诀:王冠人不差钱)
3、教师观(“2”个转变)
⑴ 教师角色的转变
教师是学生学习的促进者2. 教师应该是教育教学的研究者
3. 教师是课程的建设者和开发者
4. 教师应是社区型的开放教师
(口诀:三者一开放)
⑵ 教师教学行为观点的转变
在对待师生关系上,新课程强调尊重、赞赏、民主、互助、教学相长2. 在对待教学上,新课程强调帮助、引导启发
3. 在对待自我上,新课改强调反思和终身学习
4. 在对待与其他教育者的关系上,新课程强调合作
(口诀:教师在教学中注重与自我、学生、同事的关系)
4、评价观
评价目的是促进发展2. 评价内容多元化
3. 评价方式多样化
4. 评价主体多元化
5. 更注重评价过程,形成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有机结合
(口诀:许三多过目不忘)
5、教学观
教学是课程创生和开发的过程2. 教学是师生交往、积极互动、共同发展的过程
3. 教学过程重于教学结果
4. 教学更关注人而不只是科学
(口诀:人生过客)
二.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三爱两人一终身)
这一部分不仅会考查单选题,同时也是我们两个大题的出题点之一,整体来看这部分不难。我们需要牢记一个口诀:三爱两人一终身,下边来分解看一下:
1. 爱国守法——基本要求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2. 爱岗敬业——本质要求
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
3. 关爱学生——核心、灵魂、试金石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4. 教书育人——天职、使命、中心任务、根本任务
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关键词:素质教育,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5. 为人师表——内在要求
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 廉洁奉公,自觉 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关键词:以身作则、团结协作、尊重家长、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6.终身学习——不竭动力
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潜心钻研,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以上的两大部分便是科目一中会出材料分析题的内容,基本上材料分析题的解题思路都离不开这两大部分。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总则】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家庭保护】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学校保护】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社会保护】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第三十六条:
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三十七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第四十六条: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司法保护】
第五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八条:
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
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一条:
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教育法的体系
①教育法组成:《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教育基本法律、教育单行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
②教育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9月1日起施行。
【总则】
第四条:对教育事业的规定
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六条:对教育内容的规定
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
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八条:教育公共性原则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教育平等性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二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
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实际出发,
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实施双语教育。
国家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施双语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初等教育(强制教育):小学
中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初中、高中;中等职业教育——中专、高职、高专
高等教育:大专、本科及以上
义务教育:小学、初中
基础教育:小学、初中、高中
第十八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五条:
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六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三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受教育者】
第四十二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生的权利:人身权、受教育权、财产权
人身权:身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隐私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教育与社会】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五十条:
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场)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
广播、电视台(站)应当开设教育节目,促进受教育者思想品德、文化和科学技术素质的提高。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五十三条:
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第五十八条:
国家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兴办校办产业。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公布;
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则】
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第六条:
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教育教学权)
(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学术自由权)
(三)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管教权)
(四)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获取报酬权)
(五)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民主管理权)
(六)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进修权)
概括记忆:教学科研评成绩、进修管理获报酬
小提示:《教师法》规定的这六大权利,属于教师的职业权力,即教师这个职业所独有的权利。其中,最基本的权利是教育教学权。
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九条:
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资格和任用】
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一) 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 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 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 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七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考核】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待遇】
第二十五条: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第三十二条:
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
【奖励】
第三十三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85年,中共中央《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的决定》,提出义务教育;
198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
200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
9月1日实施了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首次明确提出实施素质教育。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第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九条: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学生】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四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学校】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教师】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教育教学】
第三十八条:
教科书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编写,内容力求精简,精选必备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经济实用,保证质量。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
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法第六章的规定,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由国务院或者上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
(二)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
(三)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
(二)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第五十六条:
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5.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总则】
第二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事故与责任】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6.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2年修订。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的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结合常见多发的未成年人犯罪,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
第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第十六条:
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
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
未成年人离家出走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第二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的,离异双方对子女都有教育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提供条件。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预防】
第三十四条:
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
(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六)多次偷窃;
(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八)吸食、注射毒品;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
第三十五条:
对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七条:
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因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
第三十八条:
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
补充:
《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判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少年法庭进行。
对于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对比
(原)第四十五条:
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第四十八条:
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
7.国家中长期教育和改革规划纲要
1.工作方针
①工作方针:优先发展、育人为本、改革创新、促进公平、提高质量。
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把育人为本作为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
把改革创新作为教育发展的强大动力。
把促进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
把提高质量作为教育改革发展的核心任务。
2.战略目标和战略主题
①战略目标:到2020年,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进入人力资源强国行列。
实现更高水平的普及教育。
形成惠及全民的公平教育。
提供更加丰富的优质教育。
构建体系完备的终身教育。
健全充满活力的教育体制。
②战略主题:坚持德育为先。坚持能力为重。坚持全面发展。
3. 学前教育
①基本普及学前教育。学前教育对幼儿身心健康、习惯养成、智力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坚持科学保教方法,保障幼儿快乐健康成长。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到2020年,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基本普及学前两年教育,有条件的地区普及学前三年教育。重视0至3岁婴幼儿教育。
②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努力提高农村学前教育普及程度。着力保证留守儿童入园。采取多种形式扩大农村学前教育资源,改扩建、新建幼儿园,充分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富余的校舍和教师举办幼儿园(班)。发挥乡镇中心幼儿园对村幼儿园的示范指导作用。支持贫困地区发展学前教育。
4.义务教育
①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水平。义务教育是国家依法统一实施、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具有强制性、免费性和普及性,是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到2020年,全面提高普及水平,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基本实现区域内均衡发展,确保适龄儿童少年接受良好义务教育。
②巩固义务教育普及成果。适应城乡发展需要,合理规划学校布局,办好必要的教学点,方便学生就近入学。坚持以输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确保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研究制定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动态监测机制。加快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优先满足留守儿童住宿需求。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适龄儿童少年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就学困难、学习困难等原因而失学,努力消除辍学现象。
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建立国家义务教育质量基本标准和监测制度。严格执行义务教育国家课程标准、教师资格标准。深化课程与教学方法改革,推行小班教学。配齐音乐、体育、美术等学科教师,开足开好规定课程。大力推广普通话教学,使用规范汉字。
④增强学生体质。科学安排学习、生活、锻炼,保证学生睡眠时间。大力开展“阳光体育”运动,保证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不断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
⑤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均衡发展是义务教育的战略性任务。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机制。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均衡配置教师、设备、图书、校舍等资源。
⑥切实缩小校际差距,着力解决择校问题。加快薄弱学校改造,着力提高师资水平。实行县(区)域内教师、校长交流制度。
⑦加快缩小城乡差距。建立城乡一体化义务教育发展机制,在财政拨款、学校建设、教师配置等方面向农村倾斜。率先在县(区)域内实现城乡均衡发展,逐步在更大范围内推进。
⑧努力缩小区域差距。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义务教育的转移支付力度。鼓励发达地区支援欠发达地区。
⑨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过重的课业负担严重损害儿童少年身心健康。减轻学生课业负担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政府、学校、家庭、社会必须共同努力,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各级政府要把减负作为教育工作的重要任务,统筹规划,整体推进。调整教材内容,科学设计课程难度。改革考试评价制度和学校考核办法。规范办学行为,建立学生课业负担监测和公告制度。不得以升学率对地区和学校进行排名,不得下达升学指标。规范各种社会补习机构和教辅市场。加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丰富学生课外及校外活动。
学校要把减负落实到教育教学各个环节,给学生留下了解社会、深入思考、动手实践、健身娱乐的时间。提高教师业务素质,改进教学方法,增强课堂教学效果,减少作业量和考试次数。培养学生学习兴趣和爱好。严格执行课程方案,不得增加课时和提高难度。各种等级考试和竞赛成绩不得作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与升学的依据。
5.人才培养体制改革
①注重学思结合。倡导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帮助学生学会学习。
②注重知行统一。坚持教育教学与生产劳动、社会实践相结合。开发实践课程和活动课程,增强学生科学实验、生产实习和技能实训的成效。
③注重因材施教。关注学生不同特点和个性差异,发展每一个学生的优势潜能。推进分层教学、走班制、学分制、导师制等教学管理制度改革。
6.管理体制改革
①健全统筹有力、权责明确的教育管理体制。以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为重点,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公共教育服务水平。明确各级政府责任,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促进管办评分离,形成政事分开、权责明确、统筹协调、规范有序的教育管理体制。
7.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①加强师德建设。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聘任(聘用)和评价的首要内容。采取综合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形成良好学术道德和学术风气,克服学术浮躁,查处学术不端行为。
②提高教师业务水平。完善培养培训体系,做好培养培训规划,优化队伍结构,提高教师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通过研修培训、学术交流、项目资助等方式,培养教育教学骨干、“双师型”教师、学术带头人和校长,造就一批教学名师和学科领军人才。
以农村教师为重点,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创新农村教师补充机制,完善制度政策,吸引更多优秀人才从教。积极推进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完善代偿机制,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当教师。完善教师培训制度,将教师培训经费列入政府预算,对教师实行每五年一周期的全员培训。加大民族地区双语教师培养培训力度。加强校长培训,重视辅导员和班主任培训。加强教师教育,构建以师范院校为主体、综合大学参与、开放灵活的教师教育体系。深化教师教育改革,创新培养模式,增强实习实践环节,强化师德修养和教学能力训练,提高教师培养质量。
③提高教师地位待遇。不断改善教师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吸引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依法保证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④健全教师管理制度。完善并严格实施教师准入制度,严把教师入口关。国家制定教师资格标准,提高教师任职学历标准和品行要求。建立教师资格证书定期登记制度。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资格认定,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履行中小学教师的招聘录用、职务(职称)评聘、培养培训和考核等管理职能。
逐步实行城乡统一的中小学编制标准,对农村边远地区实行倾斜政策。制定幼儿园教师配备标准。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职称)系列,在中小学设置正高级教师职务(职称)。
城镇中小学教师在评聘高级职务(职称)时,原则上要有一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加强教师管理,完善教师退出机制。制定校长任职资格标准,促进校长专业化,提高校长管理水平。推行校长职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