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里放滑梯给谁投诉(怎么爱护小区儿童滑梯江苏法院丨业主自费为小区购置儿童滑梯,邻居滑倒受伤如何担责?)
女子自费为小区买儿童滑梯
邻居滑倒后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
本期作者
尚律·法事通
主攻民商事领域疑难复杂案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公司治理、婚姻家庭、劳动仲裁等领域,已为多家知名企业提供法律顾问及咨询服务。
#编者按#
业主自费为小区购置公共游乐设施交于物业公司管理,本是为丰富小区儿童娱乐生活,谁知却因地面湿滑,有人踩到脚垫而摔伤。这种情况,谁该对伤者承担责任?近日,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业主自费购置儿童滑梯,滑梯脚垫意外致人摔伤”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引发了大家的普遍关注。
(上图为庭审现场)
01 案情简介
张女士一家住在江苏省江阴市某小区,家中有一名两岁的宝宝。因为小区为一个商住一体的大厦,游乐设施较少,小区内的业主带孩子时可以游玩的项目很少。
2020年10月,苦于每次带孩子出门都无处游玩,张女士想到了由她自己购买游乐设施的办法,她当即用微信跟小区物业公司取得联系,提出由其自费为小区添置一套儿童滑梯设施,供小区业主的孩子们免费游玩。物业公司觉得这个主意不错,工作人员当天就对张女士的提议予以同意,并表示他们会为张女士购买的儿童滑梯腾好地方。
没过多久,张女士就从网上购买了一套儿童滑梯设施(含脚垫),经与物业公司商议后,放置在了小区大厦的一楼大厅公共区域,且离物业公司前台不远。自从有了滑梯,张女士的小孩和小区其他儿童经常会去滑梯上玩耍,滑梯给小区许多业主在日常带娃时多了一个选择和去处。滑梯区域的卫生保洁以及滑梯被儿童游玩乱后的归整等工作,则由物业公司负责。
2020年11月的一天,刘女士到张女士所在的小区办事,经过小区大厦一楼大厅时踩到张女士所购置滑梯配套的脚垫。当天脚垫下面恰好有水渍,因而十分湿滑,刘女士站立不稳后仰重重摔倒在了地上。前台物业人员赶忙上前查看,并将摔伤在地的刘女士送至了医院诊疗。
刘女士原以为只是个小伤休养下就好了,但没想到一拍片后发现是椎体骨折,经过多次治疗后背部还是疼痛,难以很快痊愈。后经司法鉴定,刘女士T12椎体粉碎性骨折,构成伤残,残疾等级评定为十级;误工期150天、护理期60天、营养期60天。
(上图为监控视频资料截图)
02 争议焦点
(一)伤者刘女士诉请主张
刘女士觉得导致她摔倒的主要原因是物业公司没有及时清理地面的积水导致脚垫湿滑,在小区一楼大厅内也没有设置“小心地滑”的安全警示标识,同时,张女士购买并放置滑梯也存在过错。因此,刘女士向法院起诉物业公司和张女士要求共同赔偿她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近20万元。
(二)物业公司答辩
物业公司认为,刘女士作为成年人理应根据周围环境谨慎行走,其未尽到审慎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张女士在物业公司管理区域设置儿童滑梯以及脚垫,虽有进行报备并征得同意,但其未设置或树立警示标识或隔离带,也存在一定过错。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人,也仅是未能妥善进行管理,最多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三)扶梯购置者张女士答辩
得知自己被告上法院,张女士更是觉得冤。她认为自己是出于好心为了整栋楼小朋友玩得开心才购买的滑梯,也不盈利,不应该由自己承担责任。
综上,本案争议焦点可归纳为:
1.刘女士所受人身损害,应由何者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张女士/刘女士自身)
2.购买案涉游乐设施的张女士,有无过错,应否承担责任?(核心焦点)
03 法院审判
(一)审理要旨
1.对于物业公司来说,张女士在征得物业公司同意后,将购置的滑梯游乐设施放置在物业公司同意放置的区域,供全体小区业主免费使用,相应游乐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和安全防范等义务,依法应当由物业公司负担。而本案中,物业公司不仅没有及时清理地面积水,做好卫生保洁工作,且对于小区大厦一楼大厅地面湿滑、案涉脚垫踩后存在致人滑倒风险等,亦未设置任何警示标识和提醒。因此,物业公司未能有效防范安全风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的过失是导致本案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依法应对刘女士在本案中的损失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2.刘女士作为成年公民,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尽量预判和避免,但其未能及时查明路况,发现通行地点存在风险,该疏忽也是导致其摔倒的一定原因,其自身对于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故依法可以适当减轻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
3.张女士在本案中依法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理由有三:
(1)张女士作为小区业主,自费为所在小区购置案涉游乐设施的行为不存在过错。其在购置有关设施时是出于改善小区人居环境、便利小区儿童快乐游玩等善良目的,对于本案事故的发生并无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
(2)张女士购置并放置案涉游乐设施的行为与本案事故发生之间并无必然因果关系。作为儿童游玩设施的案涉滑梯和脚垫,客观上并未增加小区大厦一楼大厅的人身危险性,购置和放置的行为也不会必然导致类似事故的发生。脚垫被刘女士踩后致其摔倒的主要原因在于,物业公司未能有效履行好安全防范义务、消除地面湿滑的安全隐患。
(3)要求张女士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不仅于法无据,也于理不合。与人为善、与邻为善是我国优良的传统文化,友善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在城市小区邻居之间日益陌生的时代,本案中的张女士出于便利所在小区儿童游玩而自费购买游乐设施并提前征得物业同意以便管理的善心、善行,正是值得弘扬、表扬并予以保护的社会正能量所在,张女士这种好心自费为小区购置游乐设施供公众游玩的善行善举不应该被认定为存在过错而给予否定性的评价。
(二)法院判决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张女士无责,物业公司应对刘女士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刘女士自己也有过错,可以减轻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同时,驳回刘女士要求张女士赔偿的诉请。
04 法律实务建议
(一)对于小区业主
01 小区业主应自觉提高审慎注意义务
现实生活中,类似本案刘女士一样的受伤事件并不鲜见,虽然我们对于伤者心存同情,但在应否承担责任这一问题上,司法判决不会因有人受伤而扩大赔偿主体范围,否则将有违公允,而这也正是法律基于年龄、智力和自我判断能力等因素,将民事主体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内旨所在。
作为成年人的小区业主,均应自觉提高审慎注意义务,特别是对于安全风险较高、危险系数较大的情形,更应根据周围环境谨慎从事相关活动,及时查明地形路况和事态发展,尽可能预判和避免风险甚至危险的发生。
02 善行业主无过错不担责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标准,主要采用“过错归责”原则,即行为人存在过错方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反之则不应承担责任。
而正如本案判决书中所言:张女士这种好心自费为小区购置游乐设施,供公众游玩的善行善举,不应被认定为存在过错而给予否定性的评价。相反,本案判决也给更多类似于张女士一般的业主进行了“正名”。
也即,在小区邻居之间日益陌生的时代,业主出于便利公众而非营利的目的自费购买文娱设施,并提前报备征得物业同意以便管理的善心、善行,是值得弘扬并予以保护的。在应否承担责任这一问题上,法院坚决不因有人受伤而扩大赔偿主体范围,这也是公序良俗原则的价值所在。
(二)对于物业公司
01 规范履行日常管理和安全防范义务
物业管理公司作为从事物业管理业务的企业型经济实体,其主要工作职责包括物业管理服务、房屋及设备设施的维修养护以及相关场所环境卫生和秩序的维持。本案也再次给物业公司普及了生动一课,提醒其应规范履行自身的安全防范义务,及时检修、保养、维护和管理小区内的设施设备,且义务范围包括业主自费购置的相应设施。
02 审慎处理业主自置设施的报备申请
本案中,张女士无过错的很重要一方面原因在于,其系正常履行报备程序,经物业公司同意后才设置了滑梯设施,因此物业公司自然对其负有日常管理、检查和安全防范义务。这从侧面也提醒了物业管理公司,对待类似的业主自费配置小区设施的行为,更应审慎对待,严格执行报备程序,仔细审查报备内容,预判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和法律风险。
03 及时做好安全提醒和保洁清理工作
日常生活中,因雨天地面积水湿滑,未设置“小心地滑”等安全标识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比比皆是。无论是作为商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员,或是小区的物业管理人员,应特别注意对于人员通行频率较高的场所内地面积水湿滑、失足踩空地毯或脚垫后所存在的滑倒、跌伤风险。具体而言,工作人员应及时设置隔离带、安全警示标识并张贴提醒通知;同时做好卫生保洁工作,及时清理地面积水,并特别注意加强对于道路、地板、地毯、电梯、路灯等公共基础设施的清洁和养护。
04 加强法律学习和自身管理建设
物业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平时应积极主动并认真学习与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在实践中提高综合知识的掌握运用能力,规范自身行为,优化服务质量,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事。
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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