幻灯二

未成年儿童保护的法(关心爱护留守儿童制度新未成年人保护法 为留守儿童撑起一把伞)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有诸多创新和亮点,其中将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纳入法律保护,提出委托照护未成年人的法定要求,将监护缺失未成年人纳入保护范围等制度获得了社会各方的好评。这些制度为留守儿童撑起了一把保护伞,让他们远离阳光暴晒、风吹雨淋,呵护他们茁壮成长。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村青壮年选择去城市务工,在农村也随之产生了一个特殊的未成年人群体——留守儿童。他们的父母为了更好的生活而选择背井离乡,用勤劳和汗水获得收入,为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做出了贡献,却因现实原因不得不把孩子留在农村老家。而本应是父母掌上明珠的他们,也因此在成长中缺少了父母情感上的关心和呵护。由于亲情缺失,留守儿童很容易在心理健康方面出现问题,很大一部分表现出内心封闭、行为孤僻、性格内向等。我国目前有大量的留守儿童,根据民政部的数据显示,2018年共有697万之多。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一度成为全社会关心的话题。

此次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首次聚焦留守儿童保护,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确定被委托人时,应当综合考虑其道德品质、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与未成年人生活情感上的联系等情况,并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将委托照护情况书面告知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幼儿园和实际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加强和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幼儿园的沟通;与未成年人、被委托人至少每周联系和交流一次,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心理等情况,并给予未成年人亲情关爱。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接到被委托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幼儿园等关于未成年人心理、行为异常的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干预措施”。 

从以上条文中可以看出,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充分完善了委托照护制度。第一,明确了什么情况下可以委托照护,即必须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如外出打工,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照护。第二,明确了如何确定被委托人和充分尊重留守儿童意愿的原则。第三,明确了委托照护与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相衔接,共同关怀留守儿童。法律从监护人、被委托人、学校、社会四方面为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撑起保护伞。

留守儿童问题不是个人家庭问题,而是社会问题,国家问题。国家通过立法,使留守儿童权益的保护实现有法可依,家长、学校、社会和有关国家机关需做到有法必依,让他们在 和谐有爱的沃土中茁壮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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